根河市地处大兴安岭北段西坡,与鄂伦春旗、额尔古纳市、牙克石市以及黑龙江省漠河县、塔河县毗邻。南北长240.4公里,东西长198.8公里,全市总面积20012平方公里。自然地理特点是高纬度、高寒冷地区,东经120°12—122°55’,北纬50°20’—52°30’,是中国纬度最高的城市之一,是内蒙古自治区平均气温最低的旗市。2005年全市总人口167228人,比上年下降1.1%。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分别是5.05%和6.98%;人口自然增长率降至-1.93%。人口男女性别比例为103.5:100.0。有17个民族,包括汉、蒙古、回、藏、苗、彝、壮、朝鲜、满、土、锡伯、达斡尔、鄂温克、鄂伦春、俄罗斯等民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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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原告起诉。
2、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。
3、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,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,不影响审理。
4、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,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。
5、法庭调查阶段包括:当事人陈述;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,证人作证,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;出示书证、物证和视听资料;宣读鉴定结论;宣读勘验笔录。
6、法庭辩论包括: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;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;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;互相辩论。法庭辩论终结,由审判长按照原告、被告、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。
7、法庭辩论终结,应当依法作出判决。判决前能够调解的,还可以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,应当及时判决。
8、判决宣告。